山东凯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 专利申请 > 专利变更
专利申请:发明专利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专利交易、专利撰写、专利变更、专利答辩、专利复审、专利无效、专利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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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专利市场的发展,我国专利技术不断的融入市场,逐渐的成为一专利产品能让专利人自由的买卖,专利技术是可以专利转让的,因此有关专利变更专利交易转让一类的都需要进行专利变更手续,因为只有进行专利变更了才能为新的专利人使用,专利让的最终目的才能达到。
由于专利转让还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授权未交费转让,另外一种是下证的专利转让,怎么了解这两种专利的变更状况呢?
其实两者变更手续基本一致,主要是授权未交费的专利变更转让好点,因为该专利完完全全写着是自己的名字,只需要做好办登授权就可以了,而下证专利相对来说没有前者这种优势,评职称的专利人一般选择前者。
填写“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同时提供著录项目变更证明材料。著录项目变更证明材料是指:
①申请号。
②申请日。
③发明创造的名称。
④分类号。
⑤优先权事项(在先申请的专利号、申请日和原受理机构的名称)。
⑥申请人或专利权人事项(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姓名、名称、国籍或注册国家地区地址、邮政编码、组织机构代码、居民身份证件号码。
⑦发明人姓名。
⑧专利代理事项(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机构代码、地址、邮政编码、专利代理人姓名、执业证号码、联系方式)。
⑨联系人事项(姓名、地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及代表人等。如果这些信息需要变更的话,就得做著录项目变更申报。
1.我国个人或单位(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向他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必须经过国家专利管理机关批准;
2.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转让人要与受让人共同签署一份书面的、符合专利法及有关法律的“转让合同”和“著录项目变更书”,同时缴纳费用。国家专利管理机关在专利公报上予以公告后,此项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转让才正式生效。
1、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因权利归属纠纷发生权利转移以及发明人因资格纠纷发生变更的,如果纠纷是通过协商解决的,应当提交全体当事人签名或盖章的权利转移协议书;如果纠纷是由人民法院判决确定的,应当提交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专利局收到判决书后,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查询是否提起上诉,在指定的期限(两个月)内未答复或明确未上诉的,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提起上诉的,当事人应当出具上诉受理通知书,原人民法院判决书不发生法律效力。
如果纠纷是由地方知识产权局(或相应职能部门)调处决定的,专利局收到调处决定后,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查询是否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指定期限(两个月)内未答复或明确未起诉的,调处决定发生法律效力;提起诉讼的,当事人应出具法院受理通知书,原调处决定不发生法律效力。
2、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因权利的转让或赠予发生权利转移,要求变更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必须提交转让或赠予合同的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该合同是由法人订立的,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的人在合同上签名或盖章,并加盖法人的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必要时须提交公证文件。公民订立合同的,由本人签名或者盖章;必要时须提交公证文件。有多个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应提交全体权利人同意转让或赠予的证明材料。
3、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法人的,因其合并、重组、分立、撤销、破产或改制而引起的著录项目变更必须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4、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因死亡而发生继承的,应当提交公证机关签发的当事人是惟一合法继承人或者当事人已包括全部法定继承人的证明文件。除另有明文规定外,共同继承人应当共同继承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
交纳著录项目变更费,应当自提出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涉及境外居民或法人的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转让,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转让方、受让方均属境外居民或法人的,必须向专利局提交双方签章的转让合同文本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
(2)转让方属于中国大陆的法人或个人,受让方属于境外居民或法人的,必须出具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批准同意转让的批件,以及转让方和受让方双方签章订立的转让合同文本原件或经公证的转让合同文本复印件;
(3)转让方属于境外居民或法人,受让方属于中国大陆法人或个人的,必须向专利局出具双方签章的经公证的转让合同文本原件;
(4)上述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转让的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必须由转让方的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或者其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上述(1)-(3)中的境外居民或法人是指在中国大陆没有经常居所或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港、澳地区及台湾的居民或法人;在中国大陆有经常居所或营业所的,可按中国居民或法人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转让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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