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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凯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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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著作权是一定要申请办理的,这样才能更好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对于著作权的办理是一定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面,济南软件著作权公司来和我们详细讲解一下软件著作权的登记办法。
1、 本办法适用于软件著作权登记、软件著作权专有许可合同和转让合同登记。
2、 为贯彻《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3、 为促进我国软件产业发展,增强我国信息产业的创新能力和竞争能力,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鼓励软件登记,并对登记的软件予以重点保护。
4、 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人应当是该软件的著作权人以及通过继承、受让或者承受软件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 申请登记的软件应是独立开发的,或者经原著作权人许可对原有软件修改后形成的在功能或者性能方面有重要改进的软件。
2、 合作开发的软件进行著作权登记的,可以由全体著作权人协商确定一名著作权人作为代表办理。著作权人协商不一致的,任何著作权人均可在不损害其他著作权人利益的前提下申请登记,但应当注明其他著作权人。
(1)软件的鉴别材料;
(2)按要求填写的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
(3)相关的证明文件。
4、 软件的鉴别材料包括程序和文档的鉴别材料。程序和文档的鉴别材料应当由源程序和任何一种文档前、后各连续30页组成。整个程序和文档不到60页的,应当提交整个源程序和文档。除特定情况外,程序每页不少于50行,文档每页不少于30行。
(1)经原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在原有软件上开发的软件,应当提交原著作权人的许可证明;
(2)权利继承人、受让人或者承受人,提交权利继承、受让或者承受的证明。
(3)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
(4)有著作权归属书面合同或者项目任务书的,应当提交合同或者项目任务书;
(1)源程序的前、后各连续的30页,其中的机密部分用黑色宽斜线覆盖,但覆盖部分不得超过交存源程序的50%;
(2)源程序连续的前10页,加上源程序的任何部分的连续的50页;
(3)目标程序的前、后各连续的30页,加上源程序的任何部分的连续的20页。
文档作例外交存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理。
7、 软件著作权登记时,申请人可以申请将源程序、文档或者样品进行封存。除申请人或者司法机关外,任何人不得启封。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按要求填写的合同登记表;
(3)合同复印件;
9、 申请人在登记申请批准之前,可以随时请求撤回申请。
(1)有关变更或者补充的材料。
(2)按照要求填写的变更或者补充申请表;
(3)登记证书或者证明的复印件;
10、 登记申请应当使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制定的统一表格,并由申请人盖章(签名)。
申请表格应当使用中文填写。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应当附中文译本。
申请登记的文件应当使用国际标准A4型297mm X 210mm(长X宽)纸张。
11、 申请文件可以直接递交或者挂号邮寄。申请人提交有关申请文件时,应当注明申请人、软件的名称,有受理号或登记号的,应当注明受理号或登记号。
1、 对于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四条所指的申请,以收到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材料之日为受理日,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2、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应当自受理日起60日内审查完成所受理的申请,申请符合《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相应的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1)申请文件中出现的软件名称、权利人署名不一致,且未提交证明文件的;
(2)申请登记的软件存在权属争议的。
(3)表格内容填写不完整、不规范,且未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的;
(4)提交的鉴别材料不是《条例》规定的软件程序和文档的;
4、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要求申请人补正其他登记材料的,申请人应当在30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1)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2)最终的司法判决;
6、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登记。
7、 登记证书遗失或损坏的,可申请补发或换发。
1、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任何人均可查阅软件登记公告以及可公开的有关登记文件。
(1)软件登记的撤销;
(2)软件著作权的登记;
(3)软件著作权合同登记事项;
(4)其他事项。
(1)封存保管费;
(2)例外交存费;
(3)查询费;
(4)撤销登记申请费;
(5)软件著作权登记费;
(6)软件著作权合同登记费;
(7)变更或补充登记费;
(8)登记证书费;
(9)其他需交纳的费用。
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家版权局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并公布。
2、 申请人自动撤回申请或者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所交费用不予退回。
3、 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各种费用,可以通过邮局或银行汇付,也可以直接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交纳。
1、 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延误了本办法规定或者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指定的期限,在障碍消除后三十日内,可以请求顺延期限。
2、 本办法由国家版权局负责解释和补充修订。
3、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4、 本办法规定的、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指定的各种期限,第一日不计算在内。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最后一个月的相应日为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的最后一日为届满日。届满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届满日。
5、 申请人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邮寄的各种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信封上寄出的邮戳日不清晰的,除申请人提出证明外,以收到日为递交日。中国版权保护中心邮寄的各种文件,送达地是省会、自治区首府及直辖市的,自文件发出之日满十五日,其他地区满二十一日,推定为收件人收到文件之日。
以上就是济南软件著作权公司带来的关于软件著作权的登记办法的分享,了解更多更多相关资讯,请关注我公司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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